针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面临的难题主要包括其适用范围规定过于狭隘、适用条件相对较为单一以及相关监督机制尚待完善等方面。
首先,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判决必须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然而,这一类案件的实际数量却相对有限。
其次,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考察期、实施程序以及撤销情形等内容,但却缺乏更为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