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履约完毕之际,承租方若萌生退出之意,可尝试与出租方就相关事宜展开积极对话寻求解决之道。
或者,可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承租方重新把房屋转租予他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过出租方许可后,承租方成功将租赁物业再租赁给了第三者,而新租赁期限超过了原承租方剩余的租赁期限,那么针对超出部分的约定对于出租方而言将不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除非双方另行作出特别约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