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他人拖欠款项且未持有借据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然有权力诉诸法律进行追讨。
然而,在此过程中,他们必须依赖于一系列间接但有力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远不止传统意义上的文字形式,例如,视听资料(如录音或视频)以及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也被认定为有效证据。
因此,债权人完全可通过合理的方式搜集并运用这些证据,向当地司法机构提出债务追索申请。
当然,借据并非唯一的决定性证据,但其依然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最为直接、有力的证据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