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需借由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等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到的专业性的特定问题,进行明确且有依据的鉴别与判断,同时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的一系列活动。
换句话说,司法鉴定实际上就是在诉讼过程当中,对那些与案件相关的特殊性质的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利用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循法定的程序,对这些问题做出准确的鉴别和判断的一种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对司法鉴定的结果持有异议,可以依法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此外,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投诉和反映,以便达到撤销不合法的司法鉴定结论的最终目的。
或者,我们也可以通过积极主动地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来尝试推翻已经存在的鉴定结论,从而使该鉴定结论无法被用作确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