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中二级烧伤的赔偿事宜包括以下几点:
(一)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以及后续康复所需要的费用;
(二)住院的伙食补贴费用;
(三)到统筹地区之外进行就治时所产生的交通以及住宿费用;
(四)在安装及配备伤残辅助器具方面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五)对于生活无法完全自理且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人员,需支付其生活护理费用;
(六)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
其中,二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而伤残津贴则为本人工资的85%。
(七)对于二级伤残的员工,应允许其继续保持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需退出工作岗位,同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需以伤残津贴作为基数,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八)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九)在治疗工伤期间所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