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登记程序过程中,若对于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存在反悔的意愿并希望进行相应修改,那么此类情况不可直接进行调整。
婚姻登记机构应承担起告知当事人相关权益的职责,即告知其可选择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待完成新版离婚协议的签署后,再按程序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然而,如若离婚登记手续已完成并颁发了离婚证书,此时便无法再行更改或重新签订离婚协议。
若当事人对此仍有异议,需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