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时,其所有的债务理应依据破产财产在法律规定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妥善偿付,而所谓的“破产财产”,则是指自破产宣告生效之日起至破案程序完全结束之前,由破产业主提供给破产程序用于支付各种债务的全部资金和实物。
在此过程中,清算小组有责任编制详尽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并据此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清算计划与清算报告。
在清算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优先级:
首先支付清算费用;
其次是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等;
再次是支付公司拖欠的税款;
然后是偿还公司的各类债务;
最后才是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