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条三年后是否仍有起诉权这一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相关法规,针对债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法定明确的三年期限,此期限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或者债权人主张权益之日起计算。
只要欠条在订立之时即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且明确规定了双方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那么便可认为该欠条即便逾越多年仍具备效力,而非无效之物。
然而当诉讼时效期满后,负有偿还义务之人有权对其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抗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