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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拆迁房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5-09 17:35:08 已帮助18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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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父母在拆迁过程中所获得的房屋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应当视为父母自身所拥有的财产范畴。
原因就在于,原本被拆迁的房屋本就是父母的财产,因此拆迁后所得到的安置补偿自然也理应归属父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拆迁补偿是基于家庭成员总人数来决定分配的,并且夫妻双方亦在补偿人员之列,此时,夫妻双方对于这个拆迁房也会拥有一部分权益。
至于父母所面临的拆迁房屋的具体属性,其实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细致分析:
首先,如果被拆迁的主体仅限于父母,而其子女及其配偶并不是被拆迁人或是被安置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拆迁的房屋源自于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都并非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因此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并没有将子女或子女配偶应得的权利纳入考虑。
针对以下四种状况,我们将分别进行探讨:
1.该房屋在父母的名下,那么这栋房子就属于父母的财产,与子女或子女配偶无关;
2.如果这栋房子在子女结婚前就已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它就属于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与配偶无关;
3.如果这栋房子在子女结婚后才登记在子女名下,而且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明确的单独赠与约定,那么这栋房子就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4.如果这栋房子在子女结婚后才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并无单独赠与约定,那么这栋房子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子女及其子女配偶的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被拆迁的主体包括了父母,他们的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子女或子女配偶的权利,因此,无论最终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何人名下,都应该被视为家庭共有的财产,而不能在离婚案件中单独处理。
如果要想明确是否存在相关的房屋权益,就必须通过提起分家析产纠纷诉讼,结合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协议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以下财产,都应当被视为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都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这里所说的收益,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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