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并认为侵犯到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权自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然而,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按时提交申请,则申请期限可自相关障碍得以排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