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条件无法满足抚养子女需求的情况下,父母可选择将孩子交给对方进行抚养,然而,他们仍然必须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
这种情况下,可用父母的个人财产来替代现金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或者与实际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协商,以降低支付金额。
然而,经济困难并不能成为免除抚养责任的正当理由,因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每一位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