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建议双方先进行友好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解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假如有拒不执行或妨碍他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以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士存在,人民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也明确指出,离婚之后,若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另一方则需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金额及支付期限,应由双方共同商议决定;
如未能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条款所述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其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