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未办理完成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能有效证明该房屋所有权合法性的情形,在得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之后,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合理补偿;
而对于手续不齐全或者缺乏产权产籍信息的房屋,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明确认定后,再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置;
至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租赁权)纠纷的房屋,应当在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给予补偿。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若未能提供周转房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费。
1.若拆迁方已提供周转房并且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者正在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即为零;
2.若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也将为零;
3.当被拆迁人获得补偿时,意味着该房屋已归其个人所有并自行使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基本原则,确保拆迁款项自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获批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如未按期足额补偿到位,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及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