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严格规定,在出卖人通过各种形式的认购、订购以及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以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时,若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无法顺利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定金进行相应处理;
然而,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订立是因为不可归咎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所致,则出卖人有义务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