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在工作中出现失职或大意现象,从而致使与您共事的同事遭受伤害的情况下,该肇事先主动员将仍可获得工伤保险的全面保障,即无需进行个人赔偿,所有费用均由工伤保险承担。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遵循无过失、无责任补偿原则,也就是说,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了身体伤害等不良后果,便应被认定为工伤。
对于员工因意外疏忽而引发的事故,即便其行为违反了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规定,甚至对自身的伤害、残疾乃至死亡负有责任或过错,只要并非出于自杀或自我伤害的目的,皆应被视为工伤,并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