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面对员工因工伤导致失业的情况时,倘若这是他们出于主动意愿而与公司解除合约,并且还被评定出了五至十级伤残等级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他们的雇主也有责任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然而,若此种情况是由于雇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所致,那么雇主就必须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在这样的情况下,员工仍然可以向当地的失业保险基金提出申请,以获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