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手臂骨折所引发的工伤事项,其赔偿标准可参考以下内容:
首先,针对伤者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与康复费用应予以全额支付;
其次,关于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也应给予相应补偿;
此外,如需赴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则还需要支付交通及住宿等方面的额外费用;
为了恢复正常活动,伤者可能需要安装配置相关辅助器具,这部分费用也应该由企业承担;
当伤者无法独立生活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认定,企业亦应对其生活扶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
最后,根据不同情况,伤者还可以获得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作为生活保障;
对于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合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也应予以妥善处理,并依法支付给伤者。
此外,有关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也须由企业承担;
再者,在患者接受治疗工伤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也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