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乃是无医学资质者擅自进行诊疗行为,包括在医疗机构内以及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医疗诊所从事相关医疗服务活动等。
而持有合法医师执业资格却未获得相应开业执照而进行诊疗活动的,则不在此定义范围之内。
对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若其非法行医行为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将被视为刑事犯罪予以追究:
(1)对就诊患者造成轻伤程度的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并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造成重伤程度的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并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甚至导致患者死亡的;
(2)引发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或者存在传播、流行的潜在风险的;
(3)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
(4)在受到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可视为本条款中所述的“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
(1)未通过正规途径获取医师资格证书,却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便私自开设医疗机构的;
(3)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仍然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却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在实施家庭接生之外的医疗活动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