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网上所指的17%通常是指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
违约金、
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
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
受托加工应征
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
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也就是说,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装卸劳务,这时运输作为价外费用,适用17%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