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发生公对公转账后,若收款方无法提供有效的
增值税发票,以下提供三种可能的应对策略:
1.将这笔交易暂时挂作“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账款”科目进行处理,并敦促对方尽快开具相应发票;
2.若对方确实无法开具发票,则建议申请全额
退款以平帐面记录;
3.若经协商无果且对方坚决拒绝退款,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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