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在所有基于不动产进行的买卖交易之中,所有权的归属常常须待产权登记手续得以顺利完成方可正式转移至新的持有者手中。详细依据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文。该法典明确指出:除却受法律另行规定及各方当事人协议之影响外,不动产物权于办理注册登记时即刻产生变更效力。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是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
根据法学理论,占有改定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卖方自然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因现实原因未即时完成动产所有权转让手续,双方按协议,由受让方获得非直接占有权。此情境下,自合同生效起,卖方所有权即产生转移效果。
在指示交付中,合同生效并不等于所有权转移,需遵循物权公示原则,通过实际交付实现。指示交付是特殊交付形式,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实现与实物交付相同的法律效力。自通知送达第三方起,所有权变更确认。
我国的财产所有权从什么时候开始转移是需要根据财产的类型来确定的。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