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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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面调整员工劳动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只要工作时间调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便属于合法行为;若经过调整之后的实际工作时间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最大限度,但未能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则构成违法行为。仅仅因为改变了上下班时间,例如提前或者推迟,只要工作时间在《劳动法》规定的最大范围以内,就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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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到了公司进行裁员并且属于法定范围之内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规,裁员的赔偿标准设定如下:即按照劳动者在职期间在本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对每满一年的工龄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出了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将其视为一年的工龄来计算;而对于工作年限未达到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他们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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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如劳资双方未能签订书面版本的劳动合同,那么,在用人单位打算行使单方面结束或是解除劳务关系这一权益的时候,只能通过口头传达的方式来通知员工。虽然这种方式没有正式的文字依据,但其必须切实履行向雇员给予经济赔偿金额的法定职责。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则需承担额外的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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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要求员工搬迁宿舍而员工拒绝搬迁时的处理策略探讨在公司进行搬迁之际,倘若员工对于新址不甚满意且拒绝前往,那么这便涉及到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职位和任职地址的变更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由劳资双方共同商定并达成共识。然而,如果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方,坚持认为必须要进行搬迁并且员工仍不能够接受新的办公地点,此时他们有权选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