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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法律视频

  • 什么是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02:03

    什么是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之间;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之间。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 1、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根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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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7次播放 2018.12.10
  • 建设施工相邻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02:05

    建设施工相邻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1、因建设施工损害而发生的相邻纠纷的解决 当施工过程中有潜在危险的时候,或者造成其他相邻建筑物有地面断裂?塌陷,墙皮脱落等危险时,其所有人应当首先采取相应措施,建筑施工一方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所以,应当强调预防为主的原则,把损害在初期进行有效的降低,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相邻环保纠纷的处理 对于相邻关系中比较特殊的侵权类型,需要立法方面的完善。同样在是司法领域,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持续性,所以要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依法采取先于执行等措施,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调解制度,使当事双方互谅互让,保护环境,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 3、建设施工间距因素导致的采光权、通风权纠纷的解决 由于不动产的特性,在对于这样的损害的处理上,恢复原装的社会成本是很重大的。所以面对这样的纠纷,最好的措施就是通过事前的救济。另外,一旦发生这样的纠纷,事后的救济也可以对受损害者进行保护。事后救济是指通风?采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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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1次播放 2018.12.10
  • 投标截止后还可以再收标书吗 02:06

    投标截止后还可以再收标书吗

    首先,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主持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投标截止后就不能再收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应当”从法理上表明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所以投标截止后就不能再收标书。 另外,市场经济的规律就是谁消费谁买单,法律处罚的对象也只能是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的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否接受迟到标书的权力握在招标代理机构自己手里,有关法律约束的对象只是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也只能是自己。七部委令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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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6次播放 2018.12.10
  • 目前劳务分包中存在哪些问题 02:26

    目前劳务分包中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劳务分包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 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 2、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 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 3、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问题。 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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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3次播放 2018.12.10
  • 建设工程平行承发包的一般工作程序是什么 01:42

    建设工程平行承发包的一般工作程序是什么

    施工平行承发包,又称分别承发包。是指发包方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项目进展情况和控制的目标要求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一定的原则分解,将其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分别与发包方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形式。 施工平行承发包的一般工作程序为: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招投标→施工→完工验收。 施工平行承发包的应用: 1.当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很大时,不可能选择一个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管理,也没有一个施工单位能够进行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管理; 2.由于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要求紧迫,业主忙于开工,来不及等施工图全部出齐,只有边设计边施工. 3.业主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应付多家施工单位. 4.将工程进行分解发包,业主可以尽可能地照顾各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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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形成高估工程造价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02:14

    形成高估工程造价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客观上讲,由于工程造价的动态性,各工程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周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预计工期内,许多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如工程设叶变更、设备及材料价格、工资标准以及费率、利率和汇率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变动。所以,工程造价在整个建设期中,处于不确定状态。直至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的实际造价。在各阶段上提高工程造价。 2、主观上讲,部分承包商为了追求建筑产品利润的最大化。绞尽脑汁,采取种种不规范的手段来提高建筑产品竣工结算价。就目前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法: (1)利用不合理的设计变更,提高工程结算价。 (2)利用不合理的隐蔽工程签证或其它工程签证,提高工程结算价。 (3)建筑工程材料,尤其是装饰和安装工程材料,低价购进,高价结算。或“以次充优”进行最终结算。 (4)低价中标,有意扩大竣工结算工程量和单价,高价结算。 (5)一个承包商,开具多家投标介绍信,抬高标底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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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次播放 2018.12.10
  • 施工反索赔的原因有哪些 02:13

    施工反索赔的原因有哪些

    1、延期工期的反索赔,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内容,延迟交付工程,影响了发包方对施工项目的使用和营运生产,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包方可就事件向承包方进行反索赔。承包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拖延的工期对发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2、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反索赔。在施工建设中,当出现承包方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质量没有满足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的规定;出现质量缺陷而未在质量缺陷责任期之前完成质量缺陷的修复工作,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 3、合同担保的反索赔。承包方造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中,按照规定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担保如预付款的合同担保等,当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承包方及其担保单位应承担反索赔的经济损失; 4、发包方其他损失的反索赔。当承包方发生其他损害发包方的利益时,发包方可就经济损失进行反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条件》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此类索赔中,发包人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留用承包人材料设备的方法作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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