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失火罪 > 失火罪认定

1.与放火罪的区别

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两者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2.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两者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因此,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应全面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方面的特点,根据行为人所触犯的相应刑法条文定罪量刑。

3、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但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4.与非罪的界限

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法律规定,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5.与自然火灾的界限

失火罪与自然火灾的界限自然火灾,是由于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天旱等引起火灾,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当然不构成犯罪。

6.认定标准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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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 06:12:00

一房二卖差价损失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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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照签署之合同中规定的违约细则进行计算。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之后,若卖方再行出售此楼房予第三方,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可要求卖方赔偿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可以主张向卖方索取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024-05-12 06:02:00

实习期间造成重大损失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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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试用期期间,由于员工所犯错误而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并不一定需要进行赔偿。然而,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现这是因为员工严重失职或存在某些重大过失而引起的,那么相应的责任便需由员工本人来承担。反之,若确定员工并未有任何显著的疏忽行为,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意外因素所引发的损失,那么这个后果通常应主要由公司自行承受。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24-05-12 05:31:00

遗弃遗失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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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遗失物与遗忘物的主要差异在于:遗失物乃是当事人由于意外情况,将某种物品失落于某一特定地点,使得该物品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了自身的掌控;换言之,遗失物即是当事人在无意识状态下将某物丧失了对其的支配权。然而,遗忘物则是指行为人出于自愿、有意识地将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放置在某一场所,但由于一时的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取回并导致该财产暂时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024-05-12 05:13:00

我有兼职收入能领失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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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领取失业救济金并不被允许进行兼职工作。失业保险金,即由失业保险管理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向合法的失业人士发放的用于保障其基本生计需求的生活费,这实际上是对处于失业状态下,无法获得正常工资收入的失业者给予的短暂补偿。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024-05-12 05:04:00

怎么样会变成失信人员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件中所规定之义务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有可能被呈列至丧失信誉的被执行人名单中:首先就是具有偿付能力但却拒绝履行已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其次是通过编造证据、实施暴力、恐吓等手段阻挠或抵制执行工作进行的行为;再次是通过制造虚假诉讼、虚构仲裁或是采用隐藏、转移资产等方式进行规避执行的行径;接着是违反了财产申报制度;然后是违反了个人消费限制令;最后是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024-05-12 04:36:00

三无机械造成的损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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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对于商家在提供货物或服务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的情况下,应依据顾客要求,增加顾客所受损失的赔偿金额,该增加的赔偿金数额相当于顾客购买商品价格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之多;若增加的赔偿金尚不足五百元人民币,则应补偿五百元人民币整。对于由产品缺陷引发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消费者可选择向销售者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追究生产者的法律责任。此外,销售“三无”产品亦构成欺诈行为,顾客有权寻求三倍赔偿。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4-05-12 04:35:00

精神失控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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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非法拘禁行为必须连续存在超过二十四小时方能构成犯罪;其次,如果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是一次性非法拘禁三名或以上的受害者,同样构成本罪;再次,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行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非法拘禁行为造成受害人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甚至导致其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时,也将被认定为本罪;最后,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某人是无辜的却仍然进行非法拘禁,那么这种行为同样构成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4-05-12 04:14:00

领失业金的期间怀孕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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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过程中,如果孕妇决定继续妊娠并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则她们可以享有相应的生育补助津贴。具体来说,如若孕妇生产为自然分娩,那么她们将获得相当于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保障补贴;反之,若是难产情况,孕妇则能享受到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育保障补贴。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孕妇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但并不满足领取生育保障补贴以及生育保险报销的条件,那么她们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获取相关福利。此外,如果孕妇并非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但仍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那么她们就无法按照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来享受相关权益。在此情况下,孕妇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同时其所在单位及其个人也需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此外,孕妇还需满足非自愿离职的条件,即她们不希望失去工作,但由于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离职。最后,孕妇还需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并积极寻找新的职业机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024-05-12 03:46:00

精神损失费有上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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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并未设立明确的上限规定,一般的人民法院往往将根据多重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场所和方式等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与裁定。2、当个人的人格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或者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受害方有权以侵权行为为由,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此情况下,当地的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案件进行及时且公正的审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4-05-12 03:30:00

缔约过失责任管辖权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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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类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应当遵照侵权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加以明确。在特定案例中,领土管辖权的确立将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行使自主权利,依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或侵权案件的管辖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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