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按照实际的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罪,参加恐怖组织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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