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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时间期限可不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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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4 · 1449人看过
导读:工伤申请时效原则上不可延误,应在事故或职业病确诊后30日内提出。但遇到意外或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疫情等,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雇主对员工健康保护有高度责任,需及时救援并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申请时间期限可不可以延长

一、工伤申请时间期限可不可以延长

在此方面,雇主对员工的健康保护具有极高的责任和义务。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伤害,雇主必须立刻行动起来,全力以赴地投入到救援工作之中,同时也必须在三十日之内为受害的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如果威胁到员工的生命安全或身体机能,那么员工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员工遭受了事故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鉴定出患有某种职业病,那么身为员工所在的机构,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尽快地向企业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来说,这个时间是不能延误的,但若是遇到某些意外的、特殊的情况,比如自然灾害、疫情等,只需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正式批准通过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完全可以适当延长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申请时间是否是不变期间

工伤申请时间是除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申请时间期限可不可以延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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