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组成员可由法人担任吗
应当由哪些人组成清算组织,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
有关机关是指企业的主管机关、审计机关等;
有关人员是指会计师等。
一般来说清算组成员是自然人,不是法人。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清算组成员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有哪些
清算组成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素主要包括了那些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破产或者清算阶段,根据法律规定被委任、聘雇抑或是单位委托来负责清理债务债权、处理资产事宜的职员群体。他们凭借其职责协调的优势,不正当占用公司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话,便有可能触犯到职务侵占罪这一重大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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