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留地政府有权收回吗
政府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收回农户的自留地?
长期以来闲置于自留地上的土地,当地政府有权进行回收。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那些长年未能投入实际使用的宅基地,若仍有明确的使用权归属者,则可由集体组织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注销该块土地的土地登记手续,至此,该土地将被集体收回处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自留地被征收后补偿款如何分配
自留地被征收后,补偿款的分配通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若自留地属于农户家庭共同所有,补偿款应在家庭成员间进行合理分配,可根据家庭成员对自留地的贡献、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分配比例。若自留地已明确承包给特定农户,补偿款一般归该农户所有。但如果存在土地纠纷等特殊情况,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如诉讼等方式来确定补偿款的分配。总之,要根据具体的土地权属、家庭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如何维权
若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首先,需明确收回的依据是否合法合规,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回情形。若认为收回不合理,可向作出收回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其说明收回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土地使用证、建房审批手续等,以证明自己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若异议未得到妥善处理,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审查收回决定的合法性。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要依据法定程序,积极采取措施,争取合理解决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问题。
政府在农户自留地长期闲置不用,且有明确使用权归属者未提出实际使用申请时,有权收回该土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集体组织可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将被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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