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时间:2024-06-20 05: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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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企业破产清算中需注意税收处理问题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在处理税收问题时需要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
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非常简单。企业投资者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被投资方企业的破产公告,即可向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确认资产损失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对于个人投资者,该项投资无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破产清算中企业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从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清算环节,清算所得主要是来源于清算环节资产变价中的增值收益和债务的清偿损益。由于破产清算中,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因此,最终大部分的债务都是按比例部分清偿的。因此,在破产清算中,债务清偿损益是清算所得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来源。所以,如果严格按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几乎在所得的企业破产清算中,在企业层面我们都可以计算出清算所得,即破产清算的企业需要在清算环节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60号提到根据《企业破产法》,清算的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处理,但通过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在企业所有需要进行清算处理的业务中,破产清算的情况比较特殊。在该情形下,破产企业实际上无需进行企业层面的企业所得税清算。而投资者层面,破产企业的企业投资者只需要直接根据破产公告进行投资资产的损失报批就可以了。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我们需要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企业破产中其他环节涉及的税收问题。
二、企业破产清算税收的后续处理需注意问题
在企业申报破产后,企业可能还有尚未履行完的产品销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经济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税收处理》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假设,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破产企业有利,而选择继续履行的,则继续履行合同则会产生相应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比如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就会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清算涉及到税收问题十分复杂,这也是了解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的必要性。其中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层税收处理的企业所得税是需要在清算环节缴纳的;关于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则是根据破产公告进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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