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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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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1 · 16374人看过
导读: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2、国有独资公司人员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国有独资公司法律规定有哪些?

很多人都不清楚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那其实国有独资公司是由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个国有公司,要注意的是应该按照什么法律法规来运行。那么对国有公司概念感兴趣的朋友们,现在就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法律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因为是国家独占资产的公司,所以不接纳外资。需要注意的是其与外资公司的区别,因概念的不同,相关法律法规也是不一样。今天小编给大家讲的主要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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