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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该房产是在婚后购买并进行了装修的,根据法律规定,此时购置和装饰的款项通常被视为夫妇间的共同财富,因此在面临离婚之时,必须将其平等地分配给双方当事人; 另有一种情况,即在婚后,男性采用自己单身时期所获得的收益来购买房屋,女性则是用两人各自的婚前财产来进行装修,在此情况下,装修部分可以视为一种附加物,在离婚时,通常会由男性以货币形式向女性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婚前,男性已经出资购买了房屋,而女性则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来进行装修,同样地,装修部分也可以视为一种附加物,在离婚时,通常会由男性以货币形式向女性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