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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申请程序。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提起诉讼之前,由相关利害关系方在起诉地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一旦法院收到申请并且做出裁定准许进行保全的决定,申请人应在接下来的15天内不能提出撤销该保全裁定的请求。 而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之后再行提出申请。 2.保证金要求。 为确保诉前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 若申请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供保证金,则其申请将被驳回。 3.裁定程序。 当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时,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48小时之内做出裁定。 一旦裁定做出,便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裁定有异议的,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在此期间,裁定的执行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4.解除程序。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会持续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为止。 若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法院应当及时做出裁定予以解除。 例如,若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已经发生改变,不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或者被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又或者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天内没有提起诉讼等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