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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凭证式国债主要以个人投资者为目标群体进行推广与发行。 该类债券的销售及支付处理流程,通常会通过国内各大连锁商业银行所设立的储蓄网络分支机构、国家邮政储蓄部门的营业网点以及财政部门下设的国债服务中心来有效完成。 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可以选择在发行周期之内前往上述各个网点,携带所需资金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进行购买。 在这个过程中,发行点将会负责填写凭证式国债收款凭单,其中详细记录了购买日期、购买者姓名、购买证券类别、购买金额、身份证明文件编号等重要信息。 这张单据在填写完毕之后,需要被投资者妥善保管。 整个购买及处理环节,与银行提供的定期存款服务大致相似。 凭证式国债以百元为基本购买单位,须按照面额购买。 在发行周期结束以后,如有顾客想要提前兑换已购买的凭证式国债,指定的办理机构将会在规定的控制指标范围内,继续向社会公众出售。 当投资者在发行周期结束之后再次购买凭证式国债时,银行将需要重新填写并发放新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单,但在此次购买过程中,投资人仍然需要以面值为标准进行支付。 而购买日则被视为起息日开始计算利息收入。 在实际兑付时期,利息部分将会根据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依据对应的档次利率进行精确核算(利息将被精确计算至到期兑付期限的最后一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