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乃主要源自于夫妻家庭日常共同生活之需求,乃至对共有时产的管理、运用、收益以及处置等过程中所衍生出之负债。
具体内容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婚姻关系缔结成立之前,一方有借款以采购财产并已形成夫妻共同财富者,由此物资购置所引发的债务;
(二)夫妻双方为维系整个家庭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债务责任;
(三)夫妻共同参与生产、商业运作等活动而产生的债务,或是在某一方进行生产运营的情况下,其从中获得的经营收益用以改善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共享时所负的债务;
(四)配偶一方或双方在治疗疾病以及为符合法定义务的他人看病所承担的债务;
(五)为了养育子女以及承担赡养老人义务所产生的债务;
(六)夫妻之间事先商定且协议承诺作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七)除上述情形之外,其他应该被明确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