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规,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所商定的利息不能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若双方约定的利率并未超越借贷合同生效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在此种情况下,出借方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按照先前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而人民法院也应当对此予以支持;
其次,如果约定的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那么这部分利息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