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民法院依法接受破产申请之后,债权人们应当遵从债项申报时间限制,于期限内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具体的债权事宜。
而对于此类债权,债权人不得再以其为由,对债务人提出任何新的支付请求诉讼。
对于此类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拒绝受理;
若已受理,则应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债权人需向债务人的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如债权人对管理人所编制的债权列表存在异议,可依法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