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办理社保补缴手续如下所示:
(1)对于已经支付了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用的参保人士,在同一个缴费年度内有可供选择的补充交付期限的情况下,可重复进行补缴操作。
(2)在申请补缴的时候,参保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补缴申请请求。
届时,经办机构将依据参保者选定的缴费标准及补缴年限进行相应处理。
(3)在收到参保者的申请之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会依据参保者的个人意愿,打印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以下简称为《补缴申请表》),并要求申请补缴人员自行查看确认后,方可由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4)申请补缴人员在取得《补缴申请表》以及其本人身份证的前提下,再前往指定银行完成缴费事项。
(5)对于那些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尚未支付保险费用但仍应当支付的参保人员来说,其在接下来的自然年度中,信息系统将会自动废弃其在上一个年度中的征集计划,从而不会为其生成新的年度征集计划。
待参保者于下一年度带着本人身份证原件抵达经办机构后,选择合适的缴费标准与缴费年限之后,经办机构方能为其开具《征集计划单》,进而参保者须持该单据至指定银行进行付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