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办商标注册事务中,即使没有其他人士提出任何异议,也至少需耗费约12个月的时间方能完成整个注册程序。
在商标注册的环节中,申请人必须遵循相关法规之商品分类表,详细填报拟使用该商标的各类别及商品名称,继而提出正式注册申请。
对已经递交上去的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将在接到相关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进行全面审查,如申请满足本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条件,则被初步认定为合格,并发布公正的公示。
然而,若商标局拒绝其核准注册,则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若有异议者对此决定表示反对,他们可依据本法律第四十四条与第四十五条中的规定,向上诉委员会提交申请以便宣告该已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