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安机关对毒品违法犯法行为听之任之,通常情况下会被视为触犯了刑律。
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相关的监管机构的职员在禁毒行动中庇护、宽恕毒品违法犯法者,一旦其行为演变为犯罪行径,将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反之,如果他们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也应按照法规纪律予以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