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雇员重大过失的问题时,雇主与雇员并不需要分担同等程度的法律责任。
在中国现行的《民法典》中,对用人单位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公司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引发了对他人的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即使出于意外,用人单位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雇员负有重大过失,则雇主要承担的责任可由此得到适当减轻,但其与雇主的责任份额并不会因此而达到均等化。
具体而言,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且为提供劳务的一方,由于劳务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而若接受劳务方已就该侵权行为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则有权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者追偿。
最后,对提供劳务的那一方来说,仅当其在劳务过程中受到实际损害时才能根据双方各自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