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全日制用工领域中,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全日制用工而言,必须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从用人单位正式雇佣劳动者的那一天开始,双方就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应该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对于那些进行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他们有权选择与一家或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