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享有产权权益。
在我国,拆迁安置房屋主要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是由于重大市政工程建设需要而动迁兴建的配套商品房或者政府配售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这类房屋虽然产权归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在获得所有权后的特定期限内,其交易行为受到限制;
其次是因为房地产开发等原因引发的拆迁,由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安置或者代替被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