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在合同期限内未按时交房但符合相关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时,买方可选择接受房产,然而对于因延期交房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买家有权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
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秉持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于合同承诺时间内向购买者交付符合入住条件的房屋。
如房地产商未能遵守上述承诺如期交付房屋,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的其他原因而需要延迟交房时间,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直接购买者。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利,应当负担起继续履行、弥补过错或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