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明确指出,对于犯罪预备的情形,刑事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采取减轻处罚的措施。
事实上,这种行为应该被界定为“预备罪”。
在预备阶段,如果某个人开始着手进行犯罪的准备工作,譬如准备工具或者创造犯罪条件等行为,那么就已经构成了对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的侵犯,并且成为一种犯罪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刑事司法机关进行量刑时,通常会考虑到犯罪预备与既遂之间的区别,并据此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于有些轻微的案件还可能予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