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用人企业未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的话,其所产生的所有工伤赔偿费用均需由该用人企业负责承担。
2、针对因工受伤需要进行住院治疗的病患而言,诊治疗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陪侍人员的护理费用以及在疗养过程中的生活费用均应当由用人企业来承担,同时在伤者停工休息期间,其原本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也不得有所削减,仍应由所在的用人企业依照原先的标准进行按月发放。
3、待治疗完全终结之后,对其劳动力进行客观公正且科学合理的伤残评估,并根据评定结果向伤者给予相应的伤残赔偿补偿。
4、对于未能签署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有权利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用人企业返还双倍工资给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