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倘若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已向检察机关提出某人涉嫌犯罪的指控,然而经由检察院审核,判定该名人士并未触犯任何刑法规定,那么此人就无需因被认定为犯罪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与犯罪无关,自然也就无法留有案底,即所谓的犯罪记录。
换言之,只有在人民法院经过严谨审理,对当事人做出有罪判决之后,才会生成案底这一法律文件。
在此过程中,检察院若决定不对当事人提起公诉,则表明在法律层面而言,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能被视为犯罪,因此案底不会被留下。
当然,若当事人确实有可能涉及犯罪行为,但基于某些法定情况导致他们不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时,检察院也有权做出不予起诉的决议。
关于检察院不起诉的具体分类如下:
首先,当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情形,便可据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显然并不符合刑法判处刑罚标准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案例,检察院同样有权利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尽管犯罪事实清晰,但由于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检察院仍有权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