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农村土地征收问题时,作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将有权获取相应的补偿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第一款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
而对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理应归其实际所有人所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同样规定了,当进行土地征收行为时,应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他们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受到影响或降低,同时也为他们的未来生计提供稳定的保障措施。
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不仅要依法履行给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的义务,还需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