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权选择解除婚姻关系。
在此情况下,若女方孕育非自身配偶所生子女,则构成对婚姻不忠实之行为,且女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与过失。
因此,男方可具备充分的合理依据诉求解除婚姻关系。
我们建议女方与男方以真诚心态共同面对现实,以积极协商寻求妥善解决之道。
如双方达成共识且决定不予离婚,亦为可行途径之一。
然而若双方情感裂痕确实无法修复,可考虑通过协议离婚或上诉法院等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