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如果配偶或情侣之间存在频繁且严重的家暴行为,这便符合了“虐待”的定义范畴。
而那些性质恶劣且具有严重后果的虐待行为,将上升至刑事处罚层面。
具体说来,“情节恶劣”往往表现为施虐者动机低下、手段残酷、持续时长较久且未得到及时整改;
或者涉及到受害人为年幼、年老、残疾、孕妇以及患重病患者等群体。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肢体冲突或先前存在的虐待行为,虽然数量较多,但由于其造成危害程度有限,就无法被归类为虐待罪行。
不过我们必须指出,即使这种行为没有达到法定标准,身为家长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采用过于简单乃至粗暴的方式,甚至动之以手,都是不可取的,这种行为理应受到严厉谴责并接受适当的教育指导。
只要施害者并非出于恶意伤害对方身心健康的目的,且现有的虐待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虐待罪行,那么就不必以虐待罪来加以评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