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是专为补偿遭受拆迁影响的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而设立的,该费用是通过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状况进行评估后,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来计算得出的。
(2)周转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于补偿因拆迁导致被拆迁房屋住户需要临时居住在其他地方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所带来的不便,这部分费用是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选择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该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